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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或迎二次修订 无固定期限合同引争议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11-09 11:21:17.0
[ 人社部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或将迎来二次修订。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
有媒体称,该《报告》涉及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争议就没有停止过。刚卸任的前财政部长楼继伟,也曾多次表示需要修改该法律以增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今年7月末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已将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抑制资产泡沫、降低宏观税负一起并列为“降成本”的三大重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但该法中一些条款显然加重了劳动力市场的僵化程度。
“无固定期限合同”引争议
上述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中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11月7日通过的《报告》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人社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楼继伟在今年2月19日召开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说,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保留合理的地方,剔除过于僵化的部分,保证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衡。
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诞生之日起就被认为是该法“僵化部分”的代表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满足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必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时就备受争议,法条的初衷是要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因在立法时劳动力市场出现用工短期化的情况,很多企业和员工每次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条促使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然而,第一财经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法条执行之后守法程度不同的企业出现了不同的情况。
那些执行法律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期限确实延长了,从一年延长到三年或五年,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国企和外企;还有企业则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采用劳务派遣或是外包,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的劳动关系。
在以农民工为主的低端劳动市场里,《劳动合同法》实行的这8年中,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出现当初所期待的用工稳定局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反而在下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6.2%,比上年下降1.8个百分点。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对记者表示,“一日工”正在成为东南沿海越来越普遍的用工方式,由于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但社保福利的成本过高,企业采用“一日工”的方式既招到了工人,又合法地规避了劳动法规在社保方面的要求。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章铮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对长期工作的预期,农民工在接“短期工”时工资要求远远高于“长期工”,而有时“短期工”的工资可以高到“长期工”的两倍,工人也很乐意做短工。这样在劳动力市场上反而形成了“共赢”的平衡。
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制定了一个非常高的法律标准,但在执行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国企、外企等比较守法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急升,国有僵尸企业无法裁员,近来外企也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而私营企业却通过以各种“变通”方式规避了法律的要求,反而在市场中赢得了竞争优势。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双刃剑
楼继伟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最终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下。
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分割的态势,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用人的过度灵活和大型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的过度保护共存,这使《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陷于更加复杂的境况,也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楼继伟认为《劳动合同法》修法很难达成共识。
在章铮看来,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过程中,还应关注劳动者收入变化的情况,对白领来说,就业灵活度的增加对他们的影响或许不大,但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群体来说,这可能意味着工作时间减少,或是收入下降,这样一来虽然企业成本降低了,但也伤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李强认为,“短工化”不利于劳动技能的培养,作为技能培训主体的企业担忧培训完员工就跳槽了,都不愿意在这方面付出成本。中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若难以通过职业群体来进行稳定,后果令人担忧。
章铮还表示,如果我国的制造业维持如今的水平,工人们也满足于培训三五天就上岗的工作,由于劳动力供给减少,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可以维持平衡。但国务院已经推出《中国制造2025》计划,用工短期化导致的技能人才培训不足,将成为制造业升级的一大难题。
然而,形势比人强。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的新增就业中有40%已经是灵活就业,立法者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灵活就业的法规,而不是人为地制定一套过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