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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嫖娼被拘留不属无故旷工,公司解雇被判赔4万!这就尴尬了······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08-31 10:42:06.0


我们今天来讨论一个严肃的问题,

员工若嫖娼被抓,

被处行政拘留数日,

无法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这······可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号:(2016)鲁02民终1958号

劳动者:段正纯

用人单位:丹枫公司

案情回顾

2011年4月20日,段正纯到丹枫公司工作。2014年6月20日,双方续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1年4月20日,段正纯签收丹枫公司的《员工守则》、《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公司文件。

2015年1月23日,因段正纯涉嫌嫖娼,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段正纯行政拘留10日

2015年2月5日,因“段正纯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丹枫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会主席均同意对段正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5年2月4日,丹枫公司参照《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员工守则》中关于“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段正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故旷工累计6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2月5日,段正纯收到该通知书。

2015年2月27日,段正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丹枫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

线人注:说到这算明白了!原来劳动者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0日(2015年1月23日至2月2日),这下耽误工作不说,还有违社会公德,那么,用人单位解除这样的员工有何争论!?不着急,我们先往下看······

仲裁阶段:用人单位胜

2015年4月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段正纯的请求。

段正纯不服该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阶段:劳动者胜

段正纯主张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并非故意旷工,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上班

段正纯称,被派出所带走时,是丹枫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王七发短信通知段正纯到单位办公室开会,随后被派出所带走的。

段正纯称,在被拘留期间曾用拘留所工作人员的手机给丹枫公司主管打电话请假。段正纯提交通话详单,该通话详单记载“2015年1月26日10时19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话时间3分58秒,1月26日10时36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话时间2分42秒”。

一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意见:

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系从丹枫公司直接带走,段正纯在拘留期间曾给丹枫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一审认为丹枫公司在解除段正纯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且段正纯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丹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段正纯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段正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段正纯于2011年4月22日到丹枫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5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为3年零10个月,赔偿金为4万元(5000元/月×4个月×2倍)。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丹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段正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线人注:哦~~一审改判了仲裁结果!原来争议焦点不是别的,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无故旷工!那有人肯定要问了,劳动者嫖娼时应预计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被公安机关查处,也有理由预见到查处的后果是人身自由被禁束啊!所以,错还是在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应当是合法的!先不着急下结论,我们接着看二审结果。

二审阶段:劳动者胜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要求丹枫公司应当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没有法律依据。无证据证明段正纯曾在拘留期间给单位工作人员打过电话。无证据证明公司知道段正纯被拘留的事实。段正纯系因违法被拘留,构成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段正纯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段正纯于2015年1月23日从丹枫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丹枫公司上班。丹枫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段正纯作出处理,理应对段正纯为何被公安机关带走以及为何未上班进行核实。

即使丹枫公司当时无法核实,也应当在段正纯于2015年2月5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段正纯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

本案中,段正纯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丹枫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因此,丹枫公司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一审判令丹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线人注:二审维持了一审结果,其实说的很清楚,涉案公司走错两步棋,一个是没有核实,另一个是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机会,这才导致公司全盘皆输。

对此案例,网友们各持己见:

@韩枫:劳动者的权利要保护啦,既然法律并没有写明如因违法乱纪的缘由旷工的是否为无故旷工,还是保护的好,法律判决结果也可以进一步推动该空白的填补。换一种思路,如果以是否鼓励来要求当事人的话,如果当事人出去旅游,遇上一些麻烦导致旷工的,公司说谁叫你去旅游的?这种想法来解雇的话也是不妥的。个人想法,不代表观点。

@绩溪法律人(汪佑平):这是一起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典型案件,具有借鉴与参考价值,也值得研究。虽然对本案的判决,有各种不同的声音,但我个人认为:员工嫖娼被拘留显然不是无故旷工,但能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就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否则即为违法解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案是法治的核心,是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要求。终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论是否接受本案的判决,希望本案给用人单位一个启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离不开法治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用人单位自身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教育、法治教育、社会道德与伦理教育,加强依法治企依法管理能力,才能使企业得到更好发展,才能尽可能避免企业经济损失。阅后有感,不妥之处,敬请指正,也诚向各位学习!

@射雕:我认为不是法院判决有问题,而是企业解除员工的理由不合适。你以员工被治安拘留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不就没有这些麻烦了?法院的判决只是说你以旷工为由解除员工不对。当然,企业事先要在制度或手册中予以明确且留有告知员工的证据也很重要。

@辉记:虽然说员工涉嫌嫖娼,理应受到惩罚。但确实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劳动法律的角度来讲,不应被解雇。其实,每个人都会犯错,一个人不可能犯了错就被全世界否定,是吧?

@Steven:说的很明白,公安机关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算不上犯罪,嫖娼在刑法上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再者员工在公司内被公安机关带走,你还说他无故旷工,明显属于睁眼说瞎话。劳动法应该是劳动者保护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理由违法理应得到保护。能有这个判决说明中国的法制在进步。非常好!

@A蔡律师:很多人只是凭情感来判断法律,这是严重错误的。法律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利益,而是大部分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保护了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嫖娼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也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东风:不大赞同这种判法。职工个人违法受到行政强制处罚导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辞退应无过错,不适合由企业为职工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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