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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0天生育奖励假也享受生育津贴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12 10:54:33.0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除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外,将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的证明进行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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