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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太原市上调养老金政策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20 12:02:08.0
太原市实施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措施。但是在养老金方面有什么动向呢?不妨看看2017太原市上调养老金政策吧!
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太原市落实省有关规定,为37.4万名企业退休(职)人员办理了养老金待遇调整,平均每人每月增长194元,9月底已将增加和补发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了退休人员手中。
太原市人社局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参保136.87万人、243.56万人、88.77万人、96.3万人和97.08万人。
太原市还加大基金征缴力度,采取签订清欠协议、电话督促、上门催缴的方式督促企业清理社保历史欠费,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太原市还实施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措施。
从2016年5月到2018年4月,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低至19%,预计为企业减负6亿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个百分点再降低0.5个百分点。
从2015年10月起,将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2.0%降为0.2%至1.9%,综合费率比未调前减少了25%左右,降低了参保企业的缴费水平,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将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下调至0.5%。
同时,认真落实全省“五缓三补两协商一报备”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较好地发挥了援企稳岗作用。
调整办法“三结合”
据介绍,今年我省的调整待遇范围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采取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即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标准为: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照顾,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国家规定,2016年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确定。
国家批复我省月人均增加190元。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75号)以及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
(一)并政发【1998】104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牞计算到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相加后(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并政发【1998】104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按第(一)款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11%比例
(2006年1月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工龄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调节金:
2006年调节金为96元,2007年为72元,2008年为48元,2009年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调节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具体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本通知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计算。
二、并政发【2007】28文件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生活费计算公式:
退职生活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40%+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退职生活费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为晋劳社养【2002】361号规定的办法),新老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执行。
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前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后对转制过渡期内,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涉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其他有关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