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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11 11:05:32.0
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11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1993年,全国福利企业正式实行年检认证制度。
一、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
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除必须具有基本开办条件外,还应包括:
1.残疾职工的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5.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年检认证的范围和程序
1.凡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须进行年检认证;
2.所有福利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区)民政、税务部门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暑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本企业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3.民政、税务部门在接到福利企业的年检报告书后,按照年检标准对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并根据检查情况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年检记录栏内签注年检结果。
4.年检中,如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隐瞒残疾职工比例;残徉职工上岗率未达到标准;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副本;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认让或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等问题时,民政、税务部门要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福利企业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