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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8-26 14:07:20.0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8月23日,全国召开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所谓五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是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之前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的流程,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

区工商分局提示广大市场主体:

一是改革后,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是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单位。

三是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继续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行。对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四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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