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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预防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3-22 10:13:47.0


山东省工伤保险预防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全面开展。《办法》将于3月1日实施。

工伤预防费是指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办法》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经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

《办法》要求,工伤预防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支出项目,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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