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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实招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8-17 11:23:19.0
近日,山西省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通过银行代发工资保证专款专用
山西省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以及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
针对预防欠薪,此次《意见》提出多个实招。首先是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需将农民工工资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在此基础上,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这意味着,这些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先预存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可以从工资保证金中予以垫付。同时,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减半缴存,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予缴存。今后,还将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式等,逐步替代工资保证金。
为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住建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将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经营异常企业将被实施重点监控
实行基层预警监控机制。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违法失信企业将被多部门联合限制
针对已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意见》明确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山西省政府部署,各地将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将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同时,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系统互联互通。人社部门将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健全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实施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