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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3-07 10:22:44.0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1.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76.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66.3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56.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46.8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137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17.4元/月。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577.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062.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546.7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78.3元/月;其他亲属增加58.7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9.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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