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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不充分、征缴压力大 养老金缴费基数不足工资七成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8-31 11:16:19.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月平均缴费基数为3319元,仍不足当年城镇就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收入的七成。专家表示,缴费与权益脱节导致参保人缺乏积极性是其中重要原因,建议健全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同时改变目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
数据显示,2015年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收入中个人缴费从2010年的3641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7728亿元,增加4087亿元,年均增长17.5%。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从2010年的月人均2016元增加到2015年的月人均3319元,年均增长10.1%。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保缴费负担较重和制度本身吸引力不强等原因,一些参保单位往往通过低报缴费基数等方式来降低实际缴费负担,造成社会保险“名义”和“实际”两个费率的存在。
2015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年缴费基数为39828元,201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360元。因为当年的社保缴费是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也就是说,实际社保缴费基数大致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据测算,2015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全国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4.21%,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的费率推算,单位实际缴费费率约为12%-13%。
按照现有规定,原则上,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所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过,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性不够完善,多缴多得的原则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曾表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表现出缴费与权益脱节问题凸显,制度设计复杂,参保人不知道现在缴费到退休时能拿回多少。因此,导致实际费率低于规定费率、实际缴费基数小于真实缴费基数等情况频现,为了少缴费,很多企业主和职工常常合谋缩小缴费基数”。
在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压力增大,甚至部分地区当期收不抵支的压力下,各地纷纷出台了加强征缴的措施,防止跑冒滴漏,激励职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如黑龙江省推行退休职工指纹认证方式,坚持“不认证,就停发”,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同时,执行全省统一的退休申报、审批政策,防止和杜绝不合规的早退现象发生。
此外,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多数地区可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选择40%到100%三档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近年来,武汉、沈阳、杭州等不少城市纷纷将参保缴费档数增加200%、300%两档,让有意愿、有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选择较高缴费档,通过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事实上,从个人角度看,缴费基数的确定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而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因此,养老金的两个部分均是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金额越高。
不过,专家表示,如果希望参保者在有能力时自愿增加缴费年限,提高缴费基数,就有必要通过明确增加缴费年限、提高缴费基数的回报来增强参保人积极性。
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冯广栋建议,修改现行的养老金缴费基数、发放基数的核定办法。“在缴费基数的核定上,将现行单位缴费工资的核定办法规定中,单位可按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两种核定选其一的办法,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以更好地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加强对单位缴费进行监督。”他建议,在养老金发放基数的核定上,将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社平工资调整为平均缴费工资,更好地体现养老待遇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从而夯实实际缴费工资,提高基金征缴收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