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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注意事项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11-16 13:52:05.0
办理须知和费用支付:
①凡因生育住院的员工可任选一家公立医院。
②住院应提前1个月办申报审批。
③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结束后报销,应提供:住院专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明细单、出院小结(剖腹产时需剖腹产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见支付限额。
④女职工产假津贴按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现为1309元),期限3个月;晚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为4个月;难产会加15天。产假津贴可在生育费用报销时同时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产假的最后一个月内,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哺乳假补助,哺乳假与产假累计期限不得超12个月,发放标准是开发区最低投保基数(现为780元)。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本人申请的原件。
⑥采取避孕或绝育措施控制生育的手术费及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由生育险基金全额支付,相关的药品费及检查费按普通门诊报销。具体参考门诊医疗。
⑦上述待遇按月领,过期则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