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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5类公务员可跨部门转任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12-20 11:48:29.0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启动新一轮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工作,转任范围为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
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跨部门转任对象有5种: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2年的,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本人自愿申请跨部门转任的。
各部门每三年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部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15%。凡符合跨部门转任条件的公务员,除因比例限制外,应当在集中转任中进行跨部门转任。
对自愿报名参加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在本单位应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不超过规定上限人数情况下,经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工作办公室审核。
按照规定,市直机关公务员存在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或因生育、挂职锻炼不宜转任的,或其他原因不宜转任的,可以不转任。
对于系统内转任,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规定,制定本系统集中转任实施方案,确定转任对象,报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工作指导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部门内转任对象,由市直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2015年度部门内转任比例已达到本部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编在岗公务员人数30%的,将部门内转任工作情况报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工作办公室确认后,本次可不再开展部门内转任。
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转任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转任决定,不得借转任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转任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对违反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公务员,调离现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