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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分别都是什么呢?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21-05-27 11:44:03.0
正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分别都是什么呢?
01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用。
(2)为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发放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02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医疗救治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2)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对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对工亡职工,向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7)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为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该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期间。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或者没有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该职工待遇的期间为从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之日止。
(二)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项目。
该期间内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既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也包括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