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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医保改革最新消息:2016江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细则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7-05 14:3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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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到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顶层设计,强化体制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统筹城乡、普惠共济、公平享有;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整合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其他居民(含中小学生)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参保并代征代缴个人缴费。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全省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3日发布消息称,江西省确定将于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人社部称,江西省近日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
同时,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
此外,整合制度政策,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和大病保障机制的“八统一”。
据人社部统计,《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已有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4省区出台了整合制度总体规划。
加上国务院文件印发前已在省级范围实现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等8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已有13个省级行政区域明确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部分)
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
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
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覆盖范围: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省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