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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怎么参保?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10-18 10:14:51.0
一、参保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
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经济组织”)负责对本村符合参保条件(含不缴费且符合按月申领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认。审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个人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7天。在《增减员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确认。
(三)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须填《广州市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2),连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经济组织每月申报的参保人数及缴费标准核定其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经济组织需将经审核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当月报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
每月新增参保的人员,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的审核。
当月没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标准变化的,经济组织不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人数核定次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个人的缴费档次或经济组织的补助档次需要变更调整的,经济组织须提前一月申报,次月卡开始按新的档次标准缴费。
(八)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预缴条件的参保人,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月缴费。
(九)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应向经济组织提出趸缴申请,并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增减员申请表》和《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经选择不可改。
(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岁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应从《实施办法》实施时按月缴养老保险费。若在上述时段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填《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如果经济组织确有困难,暂不给参保者补贴的,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中明确。
(十二)缴费标准的变更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或《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的规定,按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贴档次,按其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水平和经济组织的缴费水平所对应的《实施办法》中相应的缴费档次确定,政府将按《实施办法》规定对上述缴费给予补贴。
参保人、经济组织如需更改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助档次,需由经济组织填写《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所在区,到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变更缴费档次。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二)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需提供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参保当月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经济组织,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日内携带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于每月15日前当月第一次社保费划扣处理,对于社保费首次划扣不成功的单位,银行将在月底前多次划扣,各经济组织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的充裕。如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养老保险费的,将会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