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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两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20 11:52:59.0
近日,为落实国家、省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芜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江城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及服务管理规定作出一系列相应调整。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获悉,这次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期限。对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调整为98天;对女职工怀孕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由20天调整为15天。对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生育津贴与原规定相同,天数不变。
二是享受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政策。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省规定的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原独生子女和晚育奖励性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这作为一条普惠性政策,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延长产假的福利。
三是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由目前的按职工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计发,调整为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是取消女职工怀孕120天内申办保险的时间限制。女职工怀孕后,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新政从今年1月16日起执行。而对至今年1月16日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尚未到期者,可享受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