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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住房公积金新政连发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27 14:4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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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好优质服务,防范资金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近日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多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昨日,记者采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各项新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

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省住建厅、省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从20165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为不超过12%,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市统计局公布,2015年芜湖市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917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16年度(201671日至20176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98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355元,月缴存下限市区为206元,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下限为180元。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允许第三次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为了改善自住住房,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5年调整为30,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的5年;三是在市辖四县全面开展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业务。在芜湖县试点的基础上,在四县全面开展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单身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20万元,且不超过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贷款额,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或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四是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20年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土地使用剩余年限。

有条件开展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按照《办法》规定,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0151231日以前,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在20151231日之前已经发放,并且在申请时未还清的;申请“商转公”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转公”之前,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转公”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已办理产权证;同意以“商转公”的房屋作为抵押。即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商转公”的额度为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不超过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商转公”的期限为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年限;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等。

加大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经发现后,认错态度好,并限期退回年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有规定冻结缴存人2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认错态度不好,且不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并经其所在单位督促仍不退回的,2年冻结到期后,再冻结其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将通报到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还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其骗取套取行为纳入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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