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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滞纳金计算标准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3-28 09:30:42.0
社保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大事,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员工来说,社保断缴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是大家对滞纳金都不是很了解,那么社保补缴滞纳金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呢,对此就通过下文详细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现在社保机构有很多,大多良莠不齐,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首先,我们必须保持理性,绝对不能贪图小便宜和方便。市面上的社保代缴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像人人保这种专注专业的服务公司,一心一意只做专业的社保代缴、公积金,致力解决客户最迫切的需求,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公司都是年轻的80、90后,充满干劲激情,立志于把最好的产品,最贴心热情的服务给到所有客户。另一类是像中智外服、易才这种起步较早,知名度高,但他们一般针对的都是大型企业,价格也会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