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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26 17:53:49.0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通知》中所说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指什么?

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对于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年金账户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三、年金方案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有时限要求吗?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举两个例子来说明具体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1、根据《通知》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未超过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因此个人缴费年金的可扣除限额为8000×4%=320元。

若其按4%缴付年金320元,可从工资薪金中扣除320元;

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可从工资薪金中扣除240元;

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可从工资薪金中扣除320元,差额80元不能从应发工资额中扣除。

2、某职工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2014年的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比例计算,个人缴付年金600元。在缴费环节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超过了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所以个人缴费年金税前扣除限额为393.46元(4371.83×3×3%=393.46元)。其缴付年金600元与扣除限额393.46元的差额206.54元不能从应发工资额中扣除,需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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