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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0.5个点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05 15:05:13.0


南京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0.5个点

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针对实体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用工成本、用电物流成本、用地成本、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创业成本、税费负担等问题,制定了40条政策措施。初步测算,这些政策的实施,可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负担100亿元以上。

失业保险按照1%缴纳

近年来,企业用工成本增长较快,已成为实体企业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意见》明确,“2016-2018年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再降低0.5个百分点按1%缴纳”。“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并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意见》还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12分。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30-40亿千瓦时,扩大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

厂房扩建,可不收土地价差额

《意见》明确,“执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不超过该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的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对经市、区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业态的,“可执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并进一步细化了新业态用地变更的手续程序”。

《意见》明确,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部分企业免征教育附加费

《意见》还明确“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条款更加明确了免征的具体条件和规定,方便企业操作。

困难企业可以缓交税费

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上,《意见》明确,“切实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一次性缴纳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由区政府批准,其他区由市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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