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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南社保新政策规定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18 10:58:11.0


2015济南社保新政策规定

据了解,本次调整是根据《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有关规定执行。下一年度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有关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基数。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目前缴费基数高于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联系所在代征机构,在1月份申报缴费前重新签订社会保险扣款协议。以免因缴费基数超限,耽误个体缴费的申报和扣款,从而形成缴费间断。

济南市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问题1:哪一类人群个体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2:缴费基数调整后个体缴费人员社保缴费该交多少钱?

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纳额为464.8元,最高缴纳额为774.6元;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不变,按照5.5%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231.02元,按照10%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387.3元。

问题3:个体缴费间断有何影响?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连续欠费不足6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的,自重新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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