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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016年度年审通告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12-26 17:17:45.0


京人社市场发〔2016〕24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依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招聘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招聘会行政许可
根据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号公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取消人才招聘洽谈会和职业招聘洽谈会行政许可。
招聘会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备案信息发布和统计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招聘会”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办会机构”)举办定期招聘会或不定期招聘会实行分级管理。
办会机构通过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和招聘会统计表。
(一)备案
举办定期招聘会,由办会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登陆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下一年度备案信息。
举办不定期招聘会,由办会机构于举办招聘会15日前登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备案信息。
(二)信息发布
市、区人力社保局汇总招聘会备案信息后,在市、区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办会机构因故变更招聘会项目或取消招聘会,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启事,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更新备案信息。
(三)统计
举办定期招聘会,办会机构应于每月28日前登陆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招聘会统计表(统计数据截至每月25日);
举办不定期招聘会,办会机构应于会后7日内登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招聘会统计表。
三、加强招聘会监督管理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会机构对其举办招聘会的安全负责,办会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招聘会的安全责任人。市、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做好招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办会机构举办招聘会,应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对参加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认识招聘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能有丝毫侥幸,要不断完善招聘会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管理职责,真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头,确保招聘会活动安全有序。应当主动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辖区内定期招聘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招聘会日常巡查制度,指派局相关部门或委托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定期招聘会的组织工作情况、安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办会机构及时整改。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不定期招聘会的监督管理,并对定期招聘会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取消招聘会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客观要求,要自觉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和部署上来。同时,要加强监管创新,实施公正监管,推进综合监管,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规范招聘活动,改进就业服务。市、区人力社保局在日常巡查或不定期抽查中,要重点检查办会机构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招聘信息的合法性,避免出现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就业歧视的内容,营造安全、公平的就业环境。办会机构应在招聘会现场设立服务窗口,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能纠正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人力社保部门查处。


(三)认真履行义务,做好统计工作。招聘会统计表经市统计局批准,已纳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办会机构要严格履行应尽义务,按时准确填报招聘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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