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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北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21-06-11 10:42:25.0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市自2001年起,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2021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40元,二级伤残405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35元。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因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