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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22 14:12:34.0


宝鸡市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宝鸡市结合市情实际,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降低报销门槛,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付资料,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降低报销门槛。将农村居民大病报付起付线由1万元降到0。8万元,城镇居民大病报付起付线维持1万元不变。

二是提高报销比例。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现大病医疗保险报付区间由原来的五段调整为三段,即:农村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付50%,城镇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付50%;将原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至5万元报销60%和5万元至10万元报销70%,合并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报付70%;将原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至15万元报销80%和15万元以上报销90%合并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付90%;年度个人累计报付补助封顶线维持原30万元标准。

三是简化报付资料。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在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时,提供以下资料:被保险人身份证和医保、合疗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病案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和医保、新农合要求一致)。取消异地就医患者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或异地安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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