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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可否主张加班费?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01-10 11:36:43.0
近日,读者崔怀星致电本报咨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可否主张加班费问题。他说,2015年8月,物流公司通过招聘安排他做本公司一名装卸工,并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
上班后,他才知道该公司经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发货员、装卸工等岗位上的员工统一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崔怀星说,一年多来,他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一个电话,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须赶去装卸货物。
“我平均每天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甚至法定节假日也得上班,而没拿过一分钱加班费。”崔怀星说,他找公司讨要这些加班费但被拒绝。他想知道,按照法律或政策规定,像他这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接受采访的潘律师了解该情况后说,从现有国家规定来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没有加班费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过,该条规定同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由此看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正常工作日加点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均无加班费。不过,现实中也有少数地方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是有加班费的,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因此,在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崔怀星读者在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是不享受加班费的。
然而,这并不是说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其就可以随意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工作而不需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