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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服从,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1-29 14:00:58.0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需要先行仲裁。待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有时候会出现三个程序,即仲裁、一审和二审,从而变得旷日持久。这种情况因为时间较长,对于劳动者一方尤为不利。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单位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也就是所谓“一裁终局”。那么,哪些情况可以一裁终局呢?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两类案件中,一类是小额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因而可以一裁终局。对于这两类案件,单位一方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一方不服,仍然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