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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被终止履行医保协议 定点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5-31 09:48:13.0


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的医院、门诊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或经食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的零售药店,经社保经办机构评估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医药机构等。

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建立药品效期警示制,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健全药品进销存台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应严格执行有关药品和医疗收费的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根据办法,定点医药机构须严格遵守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适当延长,一般为30天,医师应注明理由。按规定,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不得限制患者持医保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非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应主动为住院病人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清单。根据办法,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及促销广告宣传;不得收受“红包”、“回扣”;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直接或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

市人社部门表示,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规定,由社保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等处理;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本年度第二次被处以暂停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处罚的,社保行政部门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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