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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02-20 10:54:56.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0日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57号)和《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力社保厅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考核评估遵循“特色办教、注重实绩、以考促建、激励引导”原则,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考核结果的确认,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承担日常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共分为三部分:
(一)基地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基地自身定位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队伍建设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水平提升、教学投入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设施及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二)基地的继续教育工作成效情况
包括基地在围绕本行业领域内,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完成核准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开发专业课程,配合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地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承接落实行业培训规划,拓展社会化继续教育业务及学员学习成效反馈等。
(三)基地所属管理部门评价情况
包括基地所属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基地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评价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基地考核一年一次,以三年一个周期开展评估。考核评估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考核评估方式:年度考核采用书面考核为主,抽取30%左右基地进行重点考核,重点考核以书面与现场抽检的方式进行,新批准的基地,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考核。评估以书面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各基地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填写考核表及相关材料,经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会同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结果,报协调小组核准。
第九条 三年一周期评估:
(一)各基地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填写考核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考评组进行评估。实地检查由各基地按评估内容,向考评组汇报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等。考评组实地考察后进行评分,形成综合意见。
(三)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组的量化评分、评估意见和专家评价,综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评估结果,经协调小组核准后公布。
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标准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基地要围绕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要求,制定3年以上培训规划,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评估合格基地,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有专门培训场所、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以及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已开展一定规模网络培训。
(二)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有较高业内公认度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队伍健全。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经费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培训效果考核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到位。
(四)完成管理部门交给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五)围绕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发3个以上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评估优秀基地,须教学目标清晰,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特色办教成效突出,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并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日常管理考核优秀。
(二)较好地完成管理部门交给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500名专业技术人才。
(三)围绕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发5个以上专业课程。
(四)高质量完成1期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或3期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五)主管部门周期内在基地建设或培训项目支持方面有30万元以上投入。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30%,评估优秀比例不超过15%。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连续2年考核优秀或评估优秀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直接推荐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年度考核优秀的基地申报的项目,如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直接列入下一年度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第十五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则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评估,或被发现在继续教育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评估的视作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