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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连缴7年社保可申报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4-23 17:36:42.0


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连缴7年社保可申报

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4月16日至6月14日为首批积分落户申报时间

北京将于4月16日起正式启动北京市首批积分落户申报。今年四季度,北京市将划定落户分值。北京市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4月16日起,至6月14日,近2个月的时间,为首批积分落户申报阶段。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中提及,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进行积分落户申报: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当年申请未达到落户分值的,第二年如果符合四个资格条件,还可重新申请。届时,申请人只需登录在线申报系统查看上一年度申报信息,选择更新其中需要变更的内容即可。未变更的信息将保留上一年度填报的内容并以此赋分,只需点击确认即可。

当年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因尚未在京确定落户地址等原因暂时未能办理落户的,资格予以保留。获得资格的申报人可凭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资格确认单》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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