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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01-06 13:24:45.0


深人社规〔2016〕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对象范围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以下简称“深人社规〔2015〕20号文”)规定申请各项创业扶持补贴。
二、提高补贴标准
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以及深人社规〔2015〕20号文中规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初创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提高创业场租补贴和优秀项目资助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标准
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认定载体以及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标准
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所称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初创企业,与深人社规〔2015〕20号文的规定一致。
(二)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按深人社规〔2015〕20号文相关要求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时,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有效休学证明材料。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终止等事宜按深人社规〔2015〕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深人社规〔2015〕20号文一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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