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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次加班都有加班费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1-29 13:58:46.0
人在职场,难免会加班或“自愿加班”,或变相“被加班”。但有时候虽然加班到深夜,但是工资中却没有加班费这一项。同时在很多职场仲裁事件中,因加班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我加班了,为什么法院判我败诉,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
一、自愿加班是否属于有偿加班?
案例: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苏女士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2、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则视为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
3、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
很多企业与岗位都需要安排员工进行加班,那员工在被安排值班时算加班吗?
1、“值班”不同于“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
3、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三、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44条规定,加班费的具体标准为:
▪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