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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26 10:29:51.0
江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亮点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人民政府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市、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省、县(市、区)财政为城乡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四、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确定的标准执行。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