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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06 11:42:42.0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增长措施,广西区财政厅认真履行职能,主动作为,创新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并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落实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为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2015年,广西财政筹措资金8439万元,对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依法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47家(次)企业给予补助。
二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事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事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预计可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近10亿元。
三是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岗位补贴,补贴额为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
四是落实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15年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进一步缓解企业压力。
五是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经各市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吸纳就业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