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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过渡期即将结束,派遣用工上限10%,你有招吗?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0-20 13:09:37.0


劳务派遣过渡期即将结束,派遣用工上限10%,你有招吗?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已经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的劳务派遣已经“全面铺开”。小到企业的临时用工,大到跨国企业、政府机关的长期“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一直是我国劳动用工领域的中国特色。早在2011年,全国总工会就测算过,全国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的13.1%,约3700万人,在我国全部劳动力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已经不容小觑!
But
“今年3月前,请用工单位抓紧制定调整方案将劳务派遣工逐步降至10%以下。3月1日后超比例用工的,将被依法依规处理!”最近,很多企业都收到了《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岗位的告知书》被通知及时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不说,企业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最后期限已经到了!

两年前的3月1日,人社部开始正式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该条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下列要求:一、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二、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跨地区的派遣业务,必须按当地规定缴纳保险,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杜绝钻空子、少缴不缴的情况,切实保障派遣工人的实际利益。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了减轻部分劳务派遣用工集中单位的压力,国家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结束。如今,用工单位超比例使用派遣员工已属违法行为,一旦被投诉举报,就很有可能面临5000-10000元/人的处罚金!随随便便一累加,对于企业来说,可又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面对最后期限?企业到底应该何去何从?

既然无法逃避,企业就应当直面正视这一10%的限制!从根本上解决过高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带来的法律风险。从较多的实践经验中来看,要降低企业派遣工,无外乎以下三种办法: 
一、辞退。对于工作时表现不好或者派遣期限已经届满的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协商,将这批劳务派遣员工妥善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转正。对于工作中表现优异的精英员工,并且符合企业的用工标准的员工,企业应当优先予以转正,从而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低。 
三、外包。在使用上述两个手段之后,企业如果仍然没有办法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10%以下,可以考虑调整人力资源方案,通过外部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岗位外包”(也称业务外包),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回避企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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