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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鱿鱼”,炒掉公司20.8万补偿金?你怕了吗?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0-20 12:57:06.0


“炒鱿鱼”,炒掉公司20.8万补偿金?你怕了吗?
你以为,是BOSS就能随随便便把员工开除了吗?
你以为,桌子一拍、黑脸一扮就能让员工走人?你以为,你让员工走,员工就会乖乖离开?
Oh  no ! 你太天真啦!

经济学上著名的“经济人”假设早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人都是自私的,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是他们追求的目标。人心本善,但人心……也有贪婪和自私的黑暗面!不信,看看前段时间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炒鱿鱼”事件你就知道了!

事件回顾
梁某现在所就职的A公司和她的“老东家”B公司都是南宁某股份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梁某1982年就在“老东家”处工作。2005年,A公司成立后,梁某被总公司调入该公司工作,并一直干到财务总监一职2015年,为了回“老东家”处办理“买断工龄”,梁某与所在A公司签下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然而,“老东家”并不认可梁某身份,“买断工龄”没办成。于是,梁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重新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出一进,梁某本无损失。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2015年6月10日,梁某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给她20.8万多元补偿金。在公司干了不到10年,公司却要给她32年的补偿金,A公司当然不肯做“冤大头”了,双方闹上法院。3月1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定,A公司败诉。原来,梁某与A公司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将梁某“买断工龄”应支付的补偿金20.8万多元约定在合同中,却未详细备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劳动者原因调至新的用人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新用人单位一并给予支付”,由此,A公司支付给她32个月的补偿金并无不妥!

炒个鱿鱼能让公司赔进20.8万!而且公司还只能默默吃着哑巴亏?这个案件的出现,让许多公司BOSS们都瞠目结舌。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也给了所有的BOSS们敲响警钟,用人单位不论是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都一定要把意思表达清楚,把好语言关,必要时还应该让公司法务进行多次核查,以免产生纷争,闹个有嘴说不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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