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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04 11:51:23.0
福利企业
一、福利企业的开办标准
1. 国家规定的开办福利企业的五个条件:
(1) 具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有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4.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5.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6.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二、申办福利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关职工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福利企业的审批程序
1.凡申办福利企业,均应由主办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全部规定材料;
2.民政部门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严格审核并进行害地考察;
3.凡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申办企业,还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
4.凡符合开办条件的福利企业,由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批复文件除主送申办单位外,还要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抄送同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福利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2.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善后工作由原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