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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产假工资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1-05 16:13:05.0
1.我在网上看到企业有为员工交生育保险,发了生育津贴的,就不需要再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了,请问是这样吗?产假工资到底是按什么标准怎么发放呢?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二者不能画上等号。
按照规定,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由单位在社保网上申报系统中申请。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用人单位申领津贴需满足的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请问深圳市现在的产假是178天吗?另外公司在产假期间只支付最低工资98天,剩余的80天不予支付工资这合规吗?公司人事说广东出台的规定是产假98天,奖励产假80天,公司只需要支付98天的工资,另外80天不需要支付工资,这种说法合理吗?
答:奖励假期不计发生育津贴。
假期天数是指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上年度是指待遇享受人分娩或者施行计划手术日期的上一自然年度;
参保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津贴的生育假期天数一览表
生育项目 |
假期天数(天) |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
假期天数(天) |
顺产 |
98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1 |
难产 |
+30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2 |
多胎(每多一胎) |
+15 |
施行输卵管结扎 |
21 |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 |
15~30天 |
施行输精管结扎 |
7 |
怀孕满4-7个月终止妊娠 |
42 |
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 |
14 |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
75天 |
注:(1)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2)待遇享受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3.企业有为员工交生育保险,企业可以在产假期间不发放产假工资,等领到生育津贴再发给员工吗?
答:产假期间企业须垫付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标准: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假期天数
注:(1)假期天数是指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2)上年度是指待遇享受人分娩或者施行计划手术日期的上一自然年度;
(3)参保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5)待遇享受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缴了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还有生育报销,简直不要太划算。
所以,女性在准备备孕前就要开始缴纳生育险哟,非深户个人无法缴纳生育险的,可找欢雀小保代缴社保,详情可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280101。
4.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第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公司领取到的生育津贴比产假工资高时,余额部份是不是必要返还给员工的呢?如果公司不执行,算不算违法。还有,产假期间,公司代发的生育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答:深圳市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如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可向您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反映,社保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5.请问生育津贴如何申请和领取?依据的法规条文分别是什么?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申请材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
(2)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3)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4)出生医学证明
(5)婴儿死亡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
(7)原始收费凭证
(8)医疗费用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