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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社保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安置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7-14 10:46:51.0
山东省对社会保险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通过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完善内部退养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等措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山东省规定,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70%给予稳岗补贴,比原来提高20%,支持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免除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同时,对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失业人员,实行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