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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员工出现工伤,应由谁负担义务!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4-20 09:46:47.0
林某于2008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份,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林某被派遣公司派往某石油零售公司加油站上班。2008年11月5日,林某在上班途中因横穿公路被过往卡车拼命,致使左锁骨骨折。伤情稳定后,林某要求继续上班遭到石油零售公司拒绝。之后,林某被石油零售公司退回派遣公司。林某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但是,派遣公司与石油零售公司之间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或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于是,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石零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与林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石零售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的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支持了林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个人意见】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派遣公司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暂行规定》第10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伤。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对于被派遣员工发生 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了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据此向另一方追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员工,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