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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被判赔1.4万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14 10:45:54.0
以生病为由,万州的王女士请假后再没去单位上班了,之后她将单位告到法院,索赔失业赔偿金等。用人单位认为王女士自动离职,拒绝赔偿。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因单位没帮王女士办理工伤、医疗保险等,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王女士1.4万元。
女工请假后再没去上班
2006年2月,王女士被招聘到重庆某塑料包装公司,从事缝制工作。2009年4月1日,王女士和包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到2010年3月31日为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据了解,根据双方当时签下的约定:王女士的工资实行计件制,单价按每100条2.3元计算,这包括标准工资、超时工资、节日加班费、夜班费、误餐补贴 等。同时,双方还约定,王女士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包装公司按100元/月的标准包干发放,由王女士自行办理。去年11月27日,王女士以患胃病为由向公司请 假。同年12月21日之后,她再也没去公司上班了。
不服仲裁起诉要求赔偿
随后,王女士以公司没支付加班工资及没办理社保为由,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赔偿金和加班工资。
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王女士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已过时效,加之王女士属自动离职,因此驳回了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只裁决由包装公司赔偿失业赔偿金8100元。
王女士不服该仲裁结果,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赔偿金等。庭审中,包装公司称王女士属自动离职,且双方当初约定好了:养老保险由王女士自行办理,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赔偿金。
未缴社保公司被判赔钱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约定中,王女士只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对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缴纳双方并未约定。因此,仍应认定包装公司未依法给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王女士尽管在请假后未再去上班,但她事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法院认定王女士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驳回她的该项请求;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不属于不能补办的范围,本案不予调整。
于是,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包装公司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6000元、赔偿王女士失业赔偿金8100元。
链接
单位不办社保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建立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 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