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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2-11 12:16:31.0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

日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据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做好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通知》中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措施。

具体来看,各市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2.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多的市州在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下福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市州降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市州人社局会同市州财政局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起始时间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复时间。 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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