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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积极做好企业破产期间职工医保待遇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02-13 11:27:12.0
为妥善解决企业在申请人民法院破产期间职工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印发《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破产期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类困难企业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从适用范围、相关待遇、清偿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到法院正式下发破产裁定书期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财政部门联合审定,确属不能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在与税务部门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用人单位职工可正常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二是明确了相关待遇。在企业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期间,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受企业欠费影响,与企业缴费状况脱钩,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允许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与企业整体欠费剥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职工退休待遇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对正在办理调动、离岗等手续的职工。在此期间办理调动、离岗手续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个人必须补缴在此之前的社会保险个人欠费后,方可办理调动、离岗等手续。在此之前属于用人单位欠费的部分,计入用人单位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总额中;对企业其他人员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企业其他人员在此期间就医的,正常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划拨,待相关保险费全部缴清后,一次性补划。
三是明确了清偿处理。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正式下达破产裁定期间,破产管理人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之前所欠社会保险费进行清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