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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10-24 11:49:47.0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企业和职工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由单位按月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8%的费率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难以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各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代办。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基本养老金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应具备两个必备条件: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二是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五、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2011年7月1日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人社部13号令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顺延缴费5年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按什么标准计发?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当前,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养老金水平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