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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失踪”30年 前员工获赔6万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11-22 12:28:18.0
30年前被单位除名后,陈华的档案也随之消失,自此,找工作、办理低保、缴纳社会保险、办理退休等手续纷纷遭遇阻力。直到今年1月单位搬家,消失许久的档案才终于重见天日。近日,密云法院判决该单位赔偿陈华迟延转出档案损失6万元。
原告:除名后档案消失多项手续遇阻
65岁的陈华(化名)30多年前被单位除名,之后他的档案就“神秘消失”了,多次到单位查找时都被告知说没有找到。直到今年1月份,单位才通知他说,档案在搬家时找到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陈华诉称,他于1975年到某单位工作,1985年7月被单位除名。除名后单位却没有将他的档案转出,他多次到单位查找档案均被告知没有找到,直到2016年1月27日,该单位才通知陈华说档案在搬家时找到了。因为没有档案,陈华不能找工作、不能办理低保、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他认为单位存在过错。
单位:未及时取走档案造成下落不明
对于起诉,该单位辩称,陈华作为被单位除名的员工,应该自行提取档案,陈华被除名后,他自己并没有及时将个人档案取走,才造成档案下落不明。现档案已找到并交给陈华,因此单位不同意陈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华于1975年到某企业工作,工作到1985年7月13日时被该企业予以除名。陈华被除名后其个人档案并未转出,为此陈华曾到原工作单位查找,但其原单位一直未能找到。2015年年底被告企业在搬家过程中,发现了陈华档案,2016年1月27日,该企业将档案交给陈华。
法院:用人单位有义务妥善保管档案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关于陈华档案丢失的问题,某单位作为陈华的用人单位,对陈华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法定义务,然而该单位却疏于履行义务,导致陈华的档案下落不明达30年之久,给陈华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且根据规定档案不能交由个人,即便如单位所称,员工被除名的都是自行提取档案,该单位也属于违反规定。现陈华要求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陈华要求的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本院依据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告受损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该单位赔偿陈华损失6万元,但作出判决后,该单位没有依判决履行法定义务,陈华于是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执行,执行法官与企业进行了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和晓以利害,最终企业如数缴纳款项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