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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企业试用期违法,你知道么?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02 09:56:02.0


每年的六、七、八3个月,都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高峰季。很多新就业的大学生或者重新选择工作单位的求职者,都会面临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要有3个月的“试用期”,其间工资打折发放,有的甚至不给上保险。而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近日发布的调研提示劳动者:所有劳动合同在三年以下约定3个月“试用期”的行为全部违法。

今年研究生毕业的小刘应聘到一家公司就职。公司与小刘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小刘要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才能够拿全额工资。小刘认为单位只与自己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有些不合理,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网上求助。

记者从百度搜索窗口输入“三个月试用期”几个字,竟然出现了520多万个帖子,其中绝大多数是询问三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的。

前程无忧近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现象集中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毕业生中。

调查称,利用“试用期”剥削新员工的用人单位超半数是民营企业,国企员工所占比例则居第二位。部分无良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他们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而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而损害劳动者法定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

针对被“试用期”剥削的员工应该如何维权,海淀法院的法官提示,员工既可以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如果任职期间迫于单位的压力不敢交涉,离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律途径与用人单位“算总账”。新入职员工要注意保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以便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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