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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万别任性,随意辞退员工是要付出代价的!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09-21 11:40:18.0
近日,小编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王某因没参加单位的一次会议就被“炒鱿鱼”,单位被判赔王某4.2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是违法的?什么情况下又可以辞退员工?小编整合了以下内容,和小伙伴一起分享。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辞退员工是违法的?
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员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四、工龄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因符合裁减人员要求而将相关劳动者纳入被裁员工之列。
五、疑似患职业病的员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员工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依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有以下6种情况一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3种情况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有以下4种情况
三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所以,小伙伴们一定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做事,否则,单位是有权辞退员工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