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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雇佣受伤,如何获损害赔偿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5-25 09:43:24.0
案情回顾:2014年6月,王某雇佣刘某提供劳务从事钢筋工工作。2014年6月8日下午,其雨后在接近高压线处施工触电,右上肢前胸后背双臀右大腿均受伤,后被送往密云县医院急救中心救治,因伤势严重同日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电击伤30%,Ⅲ12%Ⅳ18%,右上肢前胸后背双臀右大腿、右上肢截肢术后、电弧烧伤左侧前胸后背右臀右大腿等伤。施工过程中,王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
刘某起诉王某和建筑公司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74205元。
被告王某辩称:2014年6月8日下午,因下雨,全体施工人员被安排回宿舍休息。下午15时左右,雨仍未完全停,施工人员并未被要求上班;在施工现场可以看到墙外就是高压线,原告作为成年人,应了解雨天易发生触电危险,并能够遇见和避免。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辩称:我公司并没有雇佣原告,原告是受被告王某雇佣从事劳动,在我公司与被告王某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工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王某负责,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4年,建筑工程公司与王某签订《办公楼承建合同》,王某签订合同后,雇佣刘某提供劳务,2014年6月8日下午适逢雨天,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触电,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66天,共支出医疗费360982元,其中,镇人民政府借款200000元,王某先行垫付100000元,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垫付60982元。
法院判决:雇员与雇主之间系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受王某雇佣,在劳务中受伤,故对刘某主张损失的合理部分,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查明事实,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可以认定,王某虽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刘某作为专业电工,在工作时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
综合上述意见,刘某之劳务系为王某获得利益,故王某对刘某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对自身受到伤害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对刘某主张损失的合理部分,王某应按责任予以赔偿。至于建筑工程公司,其在选任工程承包方时,明知王某无相应资质仍与其签订《办公楼承建合同》,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与雇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除两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再由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32468元,伤残器具辅助费193920元,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