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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有调整——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有所提高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27 14:3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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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我县社保保险费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皆有所提升。
根据通知,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将不低于2637元(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实际缴纳标准必须高于或者等于此,并按相应比例缴纳),不高于12930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皆不低于2637元。其中,企业参保职工每月将划入医保个人账户52.74元,比往年增加4.36元。
个体参保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根据通知,个体劳动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则不低于517元,不高于1939元;个体劳动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191元。与企业参保职工一样,个体劳动者的医保个人账户每月也将划入52.74元。
“此次调整标准是根据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来定的。”县人社局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科科长石坤和介绍说,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我县在岗职工(含规上私营)年平均工资为53776元,与2014年的48976元相比,增加了4800元,同比增长9.8%。因此,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石坤和提醒各用人单位在7月20日前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个体劳动者可以到县农商银行(原信用联社)、县农业银行任意网点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首次办理参保人员须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二张到县社保局或所属乡镇人力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到指定银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