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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聘并非单方调岗降薪乃至解约的理由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7-08 11:31:49.0
员工称落聘后被调岗降薪 不服从又被解约
仲裁裁决公司做法无依据 应继续履行合同
单位回应此事复杂正处理 不方便接受采访
“落聘就是落聘,咋就成不胜任工作了呢。”上周,高峰仑向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他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总裁办公室资产部经理,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峰仑说,去年,公司改革后,由于连续两次竞聘落选,他不但被调整到了与之前工作毫不相干的经纪业务营销中心工作,工资也由之前的每月1.5万元降至每月3800元。在其拒绝调整后,公司又借口其旷工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虽经仲裁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可仍然坚持要变更劳动合同。
随后,记者就其所述情况采访了民族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彭硕。
员工反映:两次落聘被指不胜任 岗位被调工资被降低
“单位借口优化调整,推行直聘及竞聘模式,期间我两次落聘,他们竟然说我不胜任工作,单方给我调了岗,我不同意,之后他们又借口我旷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和记者的通话中,高峰仑语气中透着困惑,“他们怎么能这样做呢?”
高峰仑称,他于1992年1月调入民族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他担任民族证券公司总裁办公室资产部经理一职,月工资1.5万元。
2012年5月中旬,民族证券公司下发了《总部员工优化调整实施方案》和《总部员工调岗安置办法》等文件,对总部员工全面推行直聘及竞聘模式,实施优化调整。高峰仑连续两次竞聘,均落聘。
2012年6月初,民族证券公司致函高峰仑,内容为“鉴于你在两次岗位聘任中落聘,属于不胜任本员工作,所以请你于7月5日前到经纪业务营销中心报到,逾期未到,即视为旷工”。自2012年7月起,单位将其工资由每月1.5万元调整至每月3800元。
“2012年6月底,我将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高峰仑说,“2012年11月23日,仲裁委向我送达了裁决书,裁决公司继续履行2011年3月2日我们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峰仑说,裁决书送达后,他和公司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他数次要求民族证券公司履行裁决内容,但对方却告知他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即工作内容在综合管理部部门物业管理岗位工作,月工资标准为3800元。
“我不同意签署,公司竟然以旷工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高峰仑告诉记者,“2013年4月11日,公司作出自2013年2月1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其送达了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无奈,高峰仑只得再次将证券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回应:此案情况比较复杂 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1月8日上午,记者拨通了民族证券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王女士的电话,在确认对方的身份后,记者表示想就高峰仑被调岗降薪及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进行采访。王女士称,她正在开会,让记者下午晚些时候再打过去。当天下午,王女士则改口称,此事比较复杂,请记者联系公司内部专门处理对外宣传业务的部门。并将该部门负责人王先生的电话提供给了记者。
1月9日上午,记者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号码两次拨打了负责此事的王先生的手机,拨通后均无人接听。当天下午17时05分,记者再次拨打王先生的手机。接通电话后,王先生说:“这个事,我们双方正在通过仲裁解决,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便接受采访。”委婉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专家点评:落聘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单位单方调岗降薪无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
本案中,根据证券公司施行的总部员工优化调整工作,高峰仑虽在竞聘中落聘,但其并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且证券公司所进行的此工作亦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故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形下,证券公司以高峰仑在两次岗位聘任中落聘,属于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所在岗位,缺乏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综上,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证券公司继续履行2011年3月2日与高峰仑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