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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有调整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7-05 14:49:26.0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等文件规定,2016年度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省中心将在每年1月或7月分两次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年7月审核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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